(2016)川06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在凤与李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在凤,李兵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特5号申请人李在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勇、杨积艳,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兵,男,汉族。申请人李在凤与李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宾志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肖鹳霖、人民陪审员刘俐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在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积艳和申请人李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在凤与李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李在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在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在凤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宾志君代理审判员 肖鹳霖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