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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李在凤与李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在凤,李兵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特5号申请人李在凤,女,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勇、杨积艳,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李兵,男,汉族。申请人李在凤与李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宾志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肖鹳霖、人民陪审员刘俐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李在凤及其委托代理人杨积艳和申请人李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在凤与李兵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申请人李在凤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在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在凤撤回申请。审 判 长  宾志君代理审判员  肖鹳霖人民陪审员  刘 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