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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刘某甲、刘某乙等与高某甲、高某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高某甲,高某乙,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77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乙,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甲,女,1990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高某乙,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杨美荣),女,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某甲、高某乙、杨某某(杨美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高某甲、高某乙、杨某某(杨美荣)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逾期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3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赵 丽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闫 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