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沈焙与王洪生、陈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焙,王洪生,陈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17号原告沈焙。被告王洪生。被告陈学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焙诉被告王洪生、陈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生、陈学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焙撤回对被告王洪生、陈学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沈焙已预交),由沈焙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