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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1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沈焙与王洪生、陈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焙,王洪生,陈学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17号原告沈焙。被告王洪生。被告陈学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焙诉被告王洪生、陈学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洪生、陈学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焙撤回对被告王洪生、陈学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沈焙已预交),由沈焙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潘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