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辖终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蒙亚星与中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蒙亚星,中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蒙亚星,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响螺湾旷世国际大厦B座305-125。法定代表人刘月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烨晗,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上诉人蒙亚星因与被上诉人中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宏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4542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中宏公司在一审中起诉称:蒙亚星分别于2014年5月30日、2014年6月18日、2014年9月22日向中宏公司借款三笔,中宏公司先后于上述借款日期向蒙亚星提供借款共计7万元,并收到蒙亚星出具的《借据》。蒙亚星违反借款约定,到期未向中宏公司偿还借款,中宏公司多次向蒙亚星催告,要求蒙亚星偿还借款,但蒙亚星均以多种理由推脱。因此,中宏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蒙亚星偿还借款7万元等。一审法院向蒙亚星送达起诉状后,蒙亚星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一审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中宏公司提交的《借据》,可以初步认定本案应属合同纠纷。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蒙亚星在管辖异议申请书中的陈述,其当时并非向中宏公司借款,而是属于蒙亚星在中宏公司内部办理的差旅费预支手续,故无论是预支差旅费亦或是借款,该行为均应发生在中宏公司,而中宏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中宏公司提交证据可以表明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合同的履行地应为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原审被告蒙亚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蒙亚星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一审法院将本案界定为借款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属于劳动纠纷,并不属于借款合同纠纷。第一,蒙亚星与中宏公司之间没有借贷关系,更没有签订过借款合同。第二,蒙亚星与中宏公司之间签有劳动合同书,是劳动关系,蒙亚星办理的差旅费用均用于公司业务,且有票据为证。第三,中宏公司诉请的7万元属于拨付给蒙亚星的差旅费用,蒙亚星办理差旅费用手续,是经过中宏公司同意并按照中宏公司财务制度规定领取的,中宏公司对该笔款项的用途和支出是明知的。第四,既然属于差旅费用,就不是借款,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中宏公司向蒙亚星支出该笔款项时,双方均将该笔费用作为差旅费用处理,出差后按照中宏公司差旅报销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即可。第五,如果蒙亚星没有从中宏公司离职,则该款项早已按照差旅费用报销完毕,不会发生纠纷。该纠纷的发生完全是因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引起的,属于中宏公司转嫁经营风险与成本之举。综上,蒙亚星与中宏公司之间属于劳动纠纷,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驳回起诉。中宏公司对于蒙亚星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宏公司系依据蒙亚星为其出具的《借据》提起的本案诉讼,并请求判令蒙亚星偿还借款7万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中宏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根据中宏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中宏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北京市朝阳区为本案合同履行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蒙亚星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蒙亚星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险 峰代理审判员 蔡 琳代理审判员 何 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施成微书记员刁建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