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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荣兴与赵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兴,赵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6号原告:朱荣兴。被告:赵爱国(又名赵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兴与被告赵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