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朱荣兴与赵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荣兴,赵爱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156号原告:朱荣兴。被告:赵爱国(又名赵宇)。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荣兴与被告赵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赵爱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诉讼保全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宪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迎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