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与郑检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郑检波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西路万鑫锦园2幢502室。法定代表人:张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海光、黄玉章,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检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检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594元,减半收取9297元,由原告温州雍华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国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邱捷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