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刘俐君与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俐君,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518号申请执行人刘俐君,女,198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发亮,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2033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9日前,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河南润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补偿款2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瑞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