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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5民初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朱军诉被告朱存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朱存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30号原告朱军,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被告朱存显(又名朱进),男,汉族,1962年7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诉被告朱存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军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其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朱军负担。审判员  刘绍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璐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