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3民初25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255号原告:吴某某,女,生于1970年8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委托代理人:金朝伟,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兰,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预收240元,实际收取12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婧代理审判员 谢彬人民陪审员 戴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