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刑更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XX峰盗掘古墓葬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13号罪犯XX峰,男,198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XX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2年3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XX峰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XX峰自入监服刑三十七个月以来,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服从管教。在三监区劳动中劳动态度端正,能按时完成生产任务。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核成绩合格。该犯共获得二次表扬、二次记功的奖励,并获得2014年度监狱服积分子称号。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百分考核表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石松代理审判员 闫 真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群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