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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537号原告付某某,女,1958年4月2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朱哲,河南匡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现年61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 磊审 判 员  闫志贺人民陪审员  王 谨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