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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丁仙与程李冰、张连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丁仙,程李冰,张连仙,程明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26执保1号原告张丁仙。被告程李冰。被告张连仙。被告程明太。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丁仙诉被告程李冰、张连仙、程明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丁仙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在涉县龙山大街馨泽苑小区7单元503室房产一套或冻结被告在银行存款6056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丁仙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告程李冰、张连仙、程明太银行存款6056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宝琴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书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