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光礼与成都蜀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礼,成都蜀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初732号原告张光礼,男,汉族,1978年10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金堂县。被告成都蜀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周智慧。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礼与被告成都蜀智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礼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光礼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