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上海伽仕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甬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汤菲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伽仕贸易有限公司,汤菲,上海甬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三(知)初字第1229号原告上海伽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学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晗,上海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旭,上海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菲,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上海甬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泰谷路XXX号XXX幢XXX层XXX室。法定代表人汤菲,总经理。两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申,上海市纽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伽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汤菲、上海甬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经营秘密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伽仕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伽仕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代理审判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