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申字第00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夏存霞与南通市规划局、华润置地(南通)有限公司行政许可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夏存霞,南通市规划局,华润置地(南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4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夏存霞。委托代理人王建涛。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规划局,住所地南通市青年西路37-39号。法定代表人马啸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邱伟,广东漠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华润置地(南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惠民路88号。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令钦,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夏存霞因诉被申请人南通市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通中行终字第0016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夏存霞申请再审称:1、涉案日照分析图采用的测量方法错误,且不符合设计图的规范要求,南通市规划局根据该日照分析图认定涉案建筑符合日照、采光等规划技术规范要求,证据不足。2、涉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公示,违反了《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南通市规划局行政许可程序违法。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提起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南通市规划局作为南通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为华润置地(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作出被诉规划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人夏存霞虽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作为橡树湾三期48幢704室房屋的购买人,与南通市规划局对华润公司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行为具有利害关系,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案中,华润公司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时提供了立项、用地、环评等材料,再审申请人夏存霞亦对华润公司是否提交了上述申请材料不持异议,仅认为华润公司提交的日照分析图不真实、不合法,被诉规划行政许可不符合建筑间距的有关技术规范;且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未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公示。《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3.2.2条规定,住宅建筑的日照一般应通过与其正面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予以保证。第3.2.6.1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应与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统一规划,并应进行日照影响分析,保证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及受其影响的周边地区住宅建筑的有效日照时间符合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第3.2.6.2条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之间以及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多层、小高层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间距可按3.2.3条计算确定。第3.2.3条规定,各城市、县正南北向住宅建筑日照间距系数低限值按表3.2.3执行。根据表3.2.3及附注1的规定,南通市为江苏省大城市,住宅建筑不应低于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本案中,橡树湾43幢、48幢、53幢均为高层建筑,三幢住宅楼沿南北向平行布置。根据UDG联创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制作的日照分析图,再审申请人夏存霞购买的橡树湾三期48幢在大寒日的日照时间超过3小时,满足《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的日照标准。同时,《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3.2.8条规定,住宅建筑的间距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最小间距应符合表3.2.8.1、表3.2.8.2的规定。根据表3.2.8.1的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最小间距为40米。本案中,橡树湾43幢与48幢的间距竣工核实为42.82米,48幢与52幢的间距竣工核实为42.83米,均满足上述40米最小间距的要求。综上,南通市规划局对华润公司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符合日照、采光等有关规划技术规范,满足高层住宅建筑最小间距的要求。《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就下列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一)与居住建筑相邻,可能影响居民合法权益的;(二)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历史文化街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涉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应当重新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十日。涉案建设项目不属于上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建设工程的范畴,且公示针对的是建设工程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而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再审申请人夏存霞认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进行公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夏存霞的诉讼请求正确。综上,夏存霞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夏存霞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建新代理审判员 陆 媛代理审判员 丁 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