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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民辖终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秦士科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汇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秦士科,江西省汇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民辖终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士科,男,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省汇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胡丽媛。原审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法定代表人:杜风云。上诉人秦士科为与被上诉人江西省汇鑫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鑫公司)、原审被告河南省武陟县好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友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二初字第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汇鑫公司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为运输始发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汇鑫公司所在地法院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秦士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忠阳审判员  黄军毅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易 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