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龙民三初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龙口市下丁家镇下丁家村民委员会与XX功、邢淑敏、龙口市电线电缆厂、龙口市半岛线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口市下丁家镇下丁家村民委员会,XX功,邢淑敏,龙口市电线电缆厂,龙口市半岛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民三初字第645号原告:龙口市下丁家镇下丁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清奎,任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曲敬武,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功,男,195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下称第一被告)。被告:邢淑敏,女,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下称第二被告)被告:龙口市电线电缆厂。(下称第三被告)法定代表人:吕安强,任厂长。被告:龙口市半岛线缆有限公司。(下称第四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涛,任经理(系第一、二被告之子)。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宁,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口市下丁家镇下丁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XX功、邢淑敏、龙口市电线电缆厂、龙口市半岛线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龙口市下丁家镇下丁家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龙口市下丁家镇下丁家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XX功、邢淑敏、龙口市电线电缆厂、龙口市半岛线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龙口市下丁家镇下丁家村民委员会承担。审 判 长 任天英人民陪审员 王可家人民陪审员 李殿一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文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