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237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刘振申请执行崔慧荣、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振,崔慧荣,全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371-12号申请执行人刘振,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崔慧荣,男,汉族,1983年9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全娥,女,汉族,1986年3月1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振与被执行人崔慧荣、全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15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全娥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全娥在鄂尔多斯银行东胜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赵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