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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梁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梁某某,王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47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被执行人梁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被执行人董某某,男,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住某某镇某某村某某组。孙某某与梁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确��执行标的为借款3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给付32000元,剩余案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25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梁润恒代理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范正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