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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民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克俊与陆学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克俊,陆学兵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25民初53号原告:陈克俊,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陆学兵,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克俊诉陆学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克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克俊撤回起诉。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陈克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武梦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