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民初字第139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曹桂琴、陈昆诉陈春梅土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桂琴,陈昆,陈春梅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民初字第1398号原告曹桂琴,女,汉族,1961年2月5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原告陈昆,男,汉族,1982年12月25日出生,宁夏贺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委托代理人魏永和,宁夏银川市贺兰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春梅,女,回族,1955年11月18日出生,宁夏石嘴山市人,中专文化,医药技师,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委托代理人柴军,宁夏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桂琴、陈昆诉被告陈春梅土地承包经营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桂琴于2016年1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桂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桂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曹桂琴负担。审 判 长 张保生代理审判员 毛文亮人民陪审员 张 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玮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