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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稷民一初字第2015-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红星与骆海娟、史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星,骆海娟,史维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稷民一初字第2015-403号原告王红星,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稷山县。委托代理人邢迎春,山西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骆海娟,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稷山县。被告史维俊,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址同上,系骆海娟之夫。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红星与被告骆海娟、史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红星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星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王红星承担,因本案未采取保全措施,保全费187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王红星。审判员  文俊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苟凌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