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邱清志与被申请人魏嘉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清志,魏嘉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1财保8号申请人邱清志,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申请人魏嘉宏,男,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担保人蔡建龙,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邱清志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主张:2014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魏嘉宏以缺乏资金为由向申请人借款500000元,约定借期为4个月,月利率为2%。借款后,被申请人仅支付利息至2015年12月11日,经申请人催讨,被申请人拒不偿还,现发现被申请人魏嘉宏故意逃避债务,并企图转移其个人名下所有财产,为此,申请人邱清志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魏嘉宏名下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的房屋一套进行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人蔡建龙所有的闽C*****凯宴牌汽车一部作为对此次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可能因被申请人的原因,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魏嘉宏名下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的房屋一套(房屋代码5****6),保全价值以580000元为限;二、限制担保人蔡建龙所有的闽C*****凯宴小型越野客车办理产权过户及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本案保全费3420元,由申请人邱清志承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如提起诉讼,可将诉讼费列入诉讼请求。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的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少雄审判员 蔡祖灿审判员 康志强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淑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