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01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恩施市欧神诺陶瓷销售中心与赵建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欧神诺陶瓷销售中心,赵建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307号原告恩施市欧神诺陶瓷销售中心。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特1号喜福汇家居广场。经营者向心勇。被告赵建蓉,恩施市学院路爱情海琴行经营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欧神诺陶瓷销售中心诉被告赵建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欧神诺陶瓷销售中心以被告赵建蓉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恩施市欧神诺陶瓷销售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欧神诺陶瓷销售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交纳125元,由原告恩施市欧神诺陶瓷销售中心负担。审判员 于永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罗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