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郑显涛与万能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能,郑显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76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显涛。上诉人万能与被上诉人郑显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2015)九法民初字第09421号民事判决,万能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1日,郑显涛、万能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郑显涛将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116号俊逸新视界3-X-3号房屋出租给万能使用,租赁期限为2012年3月15日至2013年3月15日,租金标准为1600元/月。该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经双方协商,从2013年12月15日之后租金标准调整为1800元/月。万能缴纳租金至2014年8月15日,对于之后的租金万能未缴纳。庭审中,对于房屋使用情况,郑显涛认为万能使用房屋至2015年6月9日,并于当天搬离房屋,双方租赁合同也于当天解除;万能认为其从2013年9月17日就已搬离房屋但没有与郑显涛办理交房手续,2013年9月17日至2015男6月9日期间是万能的妻子田颖和孩子居住,万能本人并未居住,万能的妻子田颖于2015年6月9日搬离房屋并将房屋交付给郑显涛,同时万能表示双方租赁合同于2015年6月9日解除。庭审中,郑显涛认为万能所欠租金共计17580元,租金标准为1800元/月,时间为2014年8月16日至2015年6月8日(共计9个月零23天);万能对于金额、租金标准、时间均无异议,但认为租金应由万能之妻田颖支付。对于押金问题,万能要求郑显涛退还押金2500元,郑显涛表示同意将该押金冲抵万能所欠租金。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本案中,双方于2012年3月1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该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到期届满,届满后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万能继续使用并缴纳租金,郑显涛也未提出异议,双方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关系为不定期。对于租赁合同解除问题,双方均表示已于2015年6月9日解除,对此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庭审中,万能认为其已于2013年9月17日搬离房屋,之后系万能的妻子田颖及孩子在居住,故该租金不应由万能承担,而应由田颖支付。一审法院认为,万能陈述其已于2013年9月17日搬离房屋,但万能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郑显涛对此也未认为,故万能依法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即便万能本人于2013年9月17日搬离房屋,但万能未与郑显涛办理交房手续,且在2013年9月17日至2015年6月9日期间万能家人仍在租赁房屋内居住,故对于所欠租金应由万能承担。综上,万能应支付郑显涛租金17580元。对于押金2500元,郑显涛同意将万能缴纳的该押金冲抵万能所欠租金,对此一审法院予以尊重,故万能仍应向郑显涛支付租金1508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郑显涛与被告万能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6月9日解除。二、被告万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显涛租金1508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万能承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万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万能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主要事实和理由:双方租赁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期满,上诉人于同年9月17日即搬离租赁房屋,其后系上诉人前妻居住,虽然上诉人为其前妻代付了部分租金,但应视为其前妻与郑显涛建立了新的租赁合同,故上诉人不应支付租金。郑显涛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郑显涛与万能于2012年3月1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后,虽然该合同于2013年3月15日到期届满,但其后双方未继续签订书面租赁合同,而是按照除租金变化外的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双方形成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仍为万能。在不定期租赁期间,万能继续缴纳房租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虽然万能在租赁期间离婚后将租赁房屋让渡给其前妻居住,但其前妻并未与出租人郑显涛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万能仍负有缴纳租金的合同义务,故一审法院判决万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未缴纳租金认定正确。综上所述,万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74元,由上诉人万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苏致礼审 判 员 段晓玲代理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远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