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安图县广厦水产食品厂与王永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图县广厦水产食品厂,王永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33号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广厦水产食品厂,住所地安图县。法定代表人袁俊宝,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永华,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广厦水产食品厂与被执行人王永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安图县广厦水产食品厂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811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广厦水产食品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永华���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亦为查找到被执行人王永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广厦水产食品厂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四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安图县广厦水产食品厂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桂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柴寿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