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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王建军、许方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高新区。代表人:汪前,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洁,该员工。委托代理人:丛晖,该员工。被执行人:王建军。被执行人:许方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位于象山县石浦镇静河路19号1505室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甬东商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还应负担相应的申请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建军名下位于象山县石浦镇静河路19号1505室房地产(含装修)[房屋产权证号:象房权证石浦镇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象国用(2008)第8341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陈 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袁金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