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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杭商终字第28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郎时春、赵越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时春,赵越明,何美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28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时春,男,195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越明,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审被告:何美琴,女,195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上诉人郎时春为与被上诉人赵越明及原审被告何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在判决书中告知当事人上诉后的交费义务,并将交费数额、交费期限书面通知了上诉人郎时春,但上诉人郎时春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郎时春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商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 迎 华审 判 员 袁 正 茂代理审判员 王杨沁如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丁 希 军?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