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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8民初5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徐国志与常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国志,常学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8民初543号原告徐国志,男,汉族,1953年7月28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委托代理人陈向东,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学明,男,1969年1月6日出生,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国志与被告常学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国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9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48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