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6行审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与赵经学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平邑县国土资源局,赵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326行审36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平邑县城西环一路。法定代表人宋汉银,局长。被执行人赵经学,居民。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赵��学因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7月3日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358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358号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赵经学未经批准,擅自在铜石镇南张里村东北占用本村集体土地520平方米建沿街;后又占用南张里村集体土地596.7平方米建沿街楼和后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平国土资罚字(2015)35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二、自行拆除非法占���的111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对后期扩建非法占用的596.7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计11934元。后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动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决定书。本院认为,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358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358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二、对平邑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平国土资罚字(2015)358号决定第一、二项,由平邑县铜石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平邑县国土资源局协助配合。三、被执行人赵经学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缴纳罚款11934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 玉 玲审 判 员 吴 开 峰人民陪审员 林 士 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郭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