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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王莹与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驻马店福华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莹,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驻马店福华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一园初字第322号原告:王莹,女,汉族,1981年11月5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委托代理人:王乃荣,男,汉族,1953年3月25日生,住址同上,系原告父亲。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八一路金色家园13幢3楼。法定代表人:时顺利,任总经理。被告:驻马店福华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南段森林公园对面福华御苑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赵保山,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莹诉被告亿合金源实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驻马店福华御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莹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7元,减半收取3468元,由原告王莹负担。审 判 长  姚伟华人民陪审员  张建中人民陪审员  贠会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耿鹏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