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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州中民三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09-11

案件名称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柯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柯金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民三初字第00006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亚南,湖北兴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柯金林,系鄂州市太和镇金宁贸易部经营者。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柯金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柯金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柯 君代理审判员  刘岳鹏人民陪审员  邓 睿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