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磴执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客运二分公司与马强、王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客运二分公司,马强,王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磴执字第71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客运二分公司。负责人李兆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马强,男,回族,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被执行人王会刚,男,回族,1980年6月12日出生,住磴口县巴镇。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客运二分公司诉马强、王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磴口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磴交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巴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客运二分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强、王会刚现暂无履行能力,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磴口县人民法院(2015)磴交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殷建兵执行员  张 龙执行员  贾 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