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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法林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2015)宁法林民初字第48号原告徐初华与被告黄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法林民初字第48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周永红,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2月1日以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胡仕烈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郭贵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