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国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新甫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国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新甫,陈加龙,金克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1015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告南京国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谷里街道周村社区。法定代表人金克国。被告陈新甫,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被告陈加龙,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区。被告金克国,男,197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国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新甫、陈加龙、金克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京国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新甫、陈加龙、金克国价值750万元的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南京国龙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新甫、陈加龙、金克国银行存款7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尹 南 桥人民陪审员 刘启明人民陪审员黄兵平二0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