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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李纪磊与徐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纪磊,徐金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93号原告李纪磊,男,198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被告徐金文,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会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纪磊与被告徐金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纪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纪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纪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 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苏泽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