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民、王桂华与被告王军、王秀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民,王桂华,王军,王秀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285号原告王民,男,196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原告王桂华(系王民妻子),女,1961年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市民。被告王军,男,57岁,汉族,市民。被告王秀梅,女,55岁,汉族,市民。原告王民、王桂华与被告王军、王秀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民、王桂华撤回对被告王军、王秀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民、王桂华负担。审判员 闫雪竹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