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10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段景辉、毛小敏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段景辉,毛小敏,杨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1049号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炮车镇张村园区路6号。法定代表人汤可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程富强,江苏大运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景辉,农民。被告毛小敏,农民。被告杨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景辉、毛小敏、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邳州市福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范昱晖代理审判员 周新欢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