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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执字第007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宋天春与谢三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天春,谢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来执字第00757号申请执行人:宋天春。被执行人:谢三明。申请人执行人宋天春与被执行人谢三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一初字012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61687.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郭跃才审判员  王飞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房云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