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刑更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珂贩卖毒品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更174号罪犯周珂,男,199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原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村。捕前系无业人员,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4日作出(2011)芙刑初字第349号刑事判决,以周珂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1年8月30日交付执行,2010年10月2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4)益法刑执字第54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服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行为习惯养成良好,安分守纪,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能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在制鞋成型劳动岗位上,出色完成干警布置的各项劳动任务,受到一致好评。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较好。期内共获考核分110.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6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