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霍献军与张彦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献军,张彦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2民初317号原告霍献军,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彦军,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献军诉被告张彦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霍献军经本院通知,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元,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霍献军负担。审 判 员 孙莉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