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81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被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兰,孙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石秀兰,住威客超市。被执行人孙萌,住址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石秀兰与被执行人孙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主体有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