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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81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被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秀兰,孙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81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石秀兰,住威客超市。被执行人孙萌,住址讷河市。关于申请执行人石秀兰与被执行人孙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讷商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主体有误,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讷河市人民法院(2016)黑0281执字第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尔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