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德义与张晓辉,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义,张晓辉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192号原告张德义,男,198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巴林左旗。被告张晓辉,男,38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林左旗。原告张德义与被告张晓辉、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张德义诉称,2012年9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楼房预售合同书》一份,约定被告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及其被告人张晓辉位于巴林左旗林东东城区上京商业广场CZ—2,5052室的楼房以每平方米28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房屋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最终测绘的面积为准,在奠定合同的同时,原告根据涉案《楼房预售合同书》第二条的约定,已经交给被告定金14万元。被告张晓辉、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张德义是我院工作人员,被告张晓辉、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回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晓辉、巴林左旗金辉矿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姚金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