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杭商终字第3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郎晓勇、丁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郎晓勇,丁玲玲,杭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翁跃庚,长兴县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杭商终字第32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郎晓勇,男,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玲玲,女,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审被告:杭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沿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翁跃庚。原审被告: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径山镇双溪村。法定代表人:翁跃庚。原审被告:翁跃庚,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审被告:长兴县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洪桥镇图影村。法定代表人:翁跃庚。上诉人郎晓勇因与被上诉人丁玲玲及原审被告杭州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杭州陆羽山庄有限公司、翁跃庚、长兴县远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5)杭余商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郎晓勇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郎晓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悦琴审判员  夏明贵审判员  陈 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边佳宁?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