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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3民初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蔡桂英与王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桂英,王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3民初13号原告蔡桂英,女,汉族,农民。法定代理人张玉波,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东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收取。委托代理人嵇莉,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寒,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桂英与被告王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较复杂,无法在三个月内审结,需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吕春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