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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汪汉武强奸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刑更6号罪犯汪汉武,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在滁州市清流监狱服刑。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定刑初字第00068号刑事判决,以强奸罪判处汪汉武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2月6日至2016年12月5日止。执行机关滁州市清流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汪汉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三课”学习成绩良好,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成绩报告单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汪汉武入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获一次记功、二次表扬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汪汉武服刑期间虽能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但其于2013年9月因违纪被给予禁闭处分,并被扣50分,悔罪表现一般,综合该犯犯罪性质、情节和服刑改造表现,对其减刑从严掌握。本院曾于2015年12月11日作出对汪汉武不予减刑的刑事裁定,2016年1月21日,滁州市清流监狱对汪汉武报请减刑,没有新的减刑事实和证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汪汉武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石松审 判 员  樊朝勇人民陪审员  宫如珍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张群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