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刑更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高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刑更27号罪犯高庆,男。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2)泰山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高庆有期徒刑四年;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其提出上诉,本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作出(2013)泰刑一终字第9号刑事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聚众斗殴罪判其处有期徒刑两年;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其免于刑事处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6月13日入监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至2020年1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对罪犯高庆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减刑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泰安监狱指派报请人吕晓军,泰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张建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高庆到庭参加。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高庆在服刑期间,经教育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通过开庭审理,有经报请人、检察员举证、质证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缴纳罚金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庆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取得考核分80分兑现记功奖励二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一)项、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庆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12年12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强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审判员 高兴甫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