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1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赵春生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赵春生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1民初64号原告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庆才。委托代理人刘艳华。被告赵春生。原告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春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夏正贵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并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艳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春生经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赵春生2013年7月25日在原告处为其奇瑞QQ(车牌号冀HGXX**)修理,换件,欠配件修理费合计人民币2755.00元,2013年12月24日至2014年4月17日在原告处为其奥迪(车牌号冀HGXX**号)修车、保养、换件,欠配件及修理费合计人民币30575.00元,两个车欠配件及修理费合计人民币3333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赵春生给付汽车配件及修理费,合计33330.00元及利息。被告赵春生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7月25日至2014年4月7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修理、保养其奇瑞QQ轿车及奥迪轿车,共欠原告保养和修理费等合计人民币3333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赵春生至今未给付。现原告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修理费等人民币33330.0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燕京轿车修理公司配件清单9张,合款33330.00元;2、原告承德县燕京轿车修理有限公司的陈述。本院认为:被告赵春生在原告处修理奇瑞QQ小型轿车及奥迪轿车,合计花修理费等人民币33330.00元,有燕京轿车修理公司配件清单9张予以证实,被告应予给付。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春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汽车修理费等人民币3333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之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0.00元,由被告赵春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正贵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康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