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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彦庆与汤守新、侯志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彦庆,汤守新,侯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姜彦庆。被执行人汤守新。被执行人侯志敏。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守新、侯志敏银行存款3610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潘 涛审 判 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