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姜彦庆与汤守新、侯志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彦庆,汤守新,侯志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姜彦庆。被执行人汤守新。被执行人侯志敏。本院依据的(2015)鄂茅箭民一初第02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汤守新、侯志敏银行存款36104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丹萍审 判 员 潘 涛审 判 员 陈亚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张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