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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9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兆康、崔楚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兆康,崔楚邦,梁丹婷,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坚邦五金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狮执字第90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兆康,男,汉族,1952年6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崔楚邦,男,汉族,1968年1月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梁丹婷,女,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坚邦五金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石碣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460040-2。投资人:崔钦邦。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狮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梁丹婷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新城区海逸盛世桃园逸和居B幢1203(房产证号:02××6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杜健新执行员  伍凤颜执行员  马少锋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冯丹莹 来自